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在合同期内,如果单位辞退的话,应该提前30天通知,那么是不是他提前通知了,就可以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呢?
另外我一个朋友她和公司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和她续约,可是现在还在那家单位上班,工资单位也照常付的,这种情况下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吗?如果他们辞退了我朋友,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参考答案:《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四,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之被裁减人员。
据此,只要用人单位不是以劳动者有过失性理由辞退劳动者,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