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是残疾人,和某福利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说白就是挂了个名,他们给我交各种保险和少量补助。我此前和这家福利企业签了一份补充合同,内容就是我在家病养。现在我又找到了一家非福利企业的工作,他们要和我签合同,我不知道这两份合同有没有冲突,法律是怎样规定,应该参考哪个法律来解决?
参考答案:参照 劳动法 和你省的 劳动合同条例。
从法律上讲,你需要和以前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和另外的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解除以前的合同,出现了纠纷你与后来的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以前的企业不是很难缠,不解除合同也没什么问题。
建议,你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合同,(提前30天,如果你按照规定还需要上班,就请病假,如果不需要上班,近书面通知就可以了)。解除合同后,原单位是需要给你经济性补偿的,视你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你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所以,方便的话就通知解除合同,按程序还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不方便且原单位不会找你麻烦的话,就不用走这个形式了。
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祝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