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学高手解释一个兵役法的问题~~
兵役法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请问这个二十二岁以前是怎样定义的,我2007年1月14日满22周岁,那么我今年还需服现役吗?我是07届本科毕业生,找到工作,不想当兵~
参考答案:这条没有硬性规定,可以不去。
你22岁了,在法律上也不是22岁之前了,以身份证上的日期为准。
真的22岁了吗?问的问题好傻.........
其实是很简单的,只是你想太多了,22周岁就是22周岁,你说的22周岁--23周岁,是22周岁以上 23周岁一下。。。。
不要谢了,给个最佳答案就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