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干了三年的我只是签的是劳务合同,这合法吗
我在一家公司的办事处工作了三年,合同只签了二年半。但合同都在公司保管,只有一份。我们手里一张也没有。今年元旦,办事处就让我回家了。但不给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下岗补偿。还说我们只是签的劳务合同。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资料,发现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很大的区别。请问公司这么做是不是违法了。还有就是,第一年我们的工资是办事处签字领取的。后来都是在总公司给我们打在公司为我们办的卡上。我如何能要到自己应得的。如何才能证明公司违法。谢谢大家
参考答案:1、关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是公司说的算的,而且根据你的情况来看,确实属于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你补偿金的。因为你跟单位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单位对你进行管理,而且定期给你发工资,这些都是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内容,而劳务合同不具备这种稳定的关系,一般都是临时的。对于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举报,请求制止单位这种侵犯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法规定,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应当支付补偿金的,劳动局有专门的监察大队,会进行调查处理的。
2、你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你跟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的解除合同补偿金。你需要提供的证据就是你在单位工作的事实,这个可以让同事帮你证明,或者单位给你发的工资单等等,只要能证明你在单位工作就行,至于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仲裁庭向单位调取。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