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什么是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支票提示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自己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例如:11月10日签发的一张支票,持票人最迟必须在11月19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一般指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参考资料:财会之窗>>票据天地>>票据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