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算被辞退吗?
以前在一家规模比较大的中外合资食品公司做销售工作,工作了几年后因为个人业绩完成不理想被办事处经理平和地解雇了[个人就是任务完成不理想罢了没犯什么原则性的错误],工作期间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档案中有就业记录]。我的问题是:我这样的情形属于[公务员录用条例中规定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公职的;”不予录用吗?]
参考答案:如果你是单指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政审时,对照“3、曾被辞退或者开公职的;”这一条,你被pass了,事情有点难度。
首先,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以简章为准,招考主管部门有解释权,(一般是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对于“被辞退”的解释,可大可小,你这个如果原公司认为你是辞退,只要他这样说,你就死定了。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考是独立的,不能套用《劳动法》,更不可提出申诉,认倒霉吧。
如果你要消除这个劣迹。快点找一份新的工作,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并请新单位到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部门查看你的档案资料,有没有辞退记录。如果有,你自己到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部门去说明情况,请求消除记录(改为终止合同),(辞退书文本上应该有本人签名)。
必须消除了这个记录,并且你有了新的单位,才能为你下一次招考政审关做好准备。(而且你下一次不能在同一地报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