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了9年,单位工资不高,我想脱离单位,但是合同期还有一年才到,如果辞职或者是我离开单位,单位以违反劳动纪律把我除名,这之间对职工有什么利弊???
还有,如果单位除名的话,我是不是只能拿到自己9年来交的一部分四大基金,单位为我所交的那一部分就会被扣除,或者让我交现金....???而且,我的关系,档案该如何处理???
现在这个问题困惑了很多人,请帮帮忙!!!
感谢!!!
参考答案: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你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条款中有未到合同期不能解除合同的条款,则该条款为不平等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他剥夺了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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