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露隐私相威胁而被迫参与犯罪的人算不算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
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如果是在暴力直接威胁下,如持刀威胁等情形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胁从犯,属于无罪;
如果是应用精神压迫的暴力威胁,行为人构成胁从犯;
如果只是以非暴力的隐私相威胁,行为人构成共犯,而不是胁从犯,一般是从犯,甚至可能是主犯。比如:甲威胁乙说,如果乙不杀害丙,甲就将乙的丑事公布,这时乙为了避免丢脸被迫杀害了丙,这时的乙不仅不是胁迫犯,甚至不是从犯,可以与甲共同构成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