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放学后,在校园内摔伤,责任在谁?
根据我国在2004年最新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是“相应”的责任,就是说学校可能承认一部分也有可能承担的是全部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是小学生是符合未成年人的,而且尚未离校,学校还是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本案中如果是小学生自己摔倒所致,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的“相应”份额会比其他原因如:其他学生导致的摔到受伤所负的责任要轻,当然后者的情况就还会涉及另一学生家长承认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了。
总而言之,只要还是在学校内部发生的此类事件(不包括校外第三人所致害的情况),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