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向个人借款,
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对吗?如果不对应怎样做?记帐凭证后应该附什么原始凭证啊?
参考答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由于个人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向个人的借款不应当计入“短期借款”科目,而应当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收到向个人借取的款项,相应记帐凭证后应当附有与该借款业务有关的单据,比如:银行结算进帐单据(如果通过银行结算)、企业收款收据、借款合同协议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规定:
1、纳税单位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在支付时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 = 利息所得 * 20%。
相关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纳税单位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对其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