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陪审团模式吗?一个案子的判决,陪审团和法官谁是最终的裁定者?
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的特殊制度。所有的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不存在陪审团制度。
世界上分为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都是曾经被英国殖民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美国、香港、新加坡等英联邦或前英国殖民地国家。适用的是判例法,判例作为主要的审判依据,刑事犯罪由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重罪法院审理。在涉及由12人的陪审团的决定作为判决的终裁依据,法官主要作为审判的组织者和指导者。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法国、比利时等欧洲大陆国家的成文法国家,判决的依据一般只能是成文法,判例一般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国的行政法可以适用判例),日本近代的法律学习的是德国法,旧中国学的是日本法,新中国的法律脱胎自旧中国(现台湾)的法律,所以,也是欧洲的大陆法系。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法院法官处断。
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只能在一审时候参与审判,而且不能独任审判,同时不能超过审判员。就是说,如果是3人的合议庭,审判长绝对不是人民陪审员,同时至少两人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多是为了凑数,因为法官的人数不够。
如果是重大案件,决定权一般是在审判委员会,法官只是形式上的决定权。
只有个别情况下,人民陪审员有作用,比如我们以前的法理老师担任人民陪审员,由于他的法理好,会影响判决。
楼上同志说什么政法委,不知道他懂不懂什么是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