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界高人;法官有权利不经笔迹鉴定,只讲被告对该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可以吗?
值得关注的笔迹鉴定;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辩论中,被告理屈词穷的只能在那里狡辩,法官也基本搞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审理本案的核心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协议》中的签字是不是被告所签,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被告笔迹鉴定,并且明确了假定《协议》是被告所签;被告败诉,法官给了被告三天考虑是否要做笔迹鉴定。原告没有等到二次开庭,二十天后就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官对此解释为;被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法官一反常态地采取了闪电战术迅速停息了这一场马上明辨是非的较量……请问法律界高人;法官有权利不经笔迹鉴定,只讲被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可以吗?法官这么玩儿是不是太悬了?
参考答案:法院的判决不公平。我正在办的案子就是原告提供了借条,被告否认签名是自己签的,法官令被告交纳鉴定费,否则承担败诉结果,因被告没交纳费用,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判决我的当人原告胜诉了。我认为你所说的案件原告已经提供了《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否认签字,应是有了新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建议你上诉,请求二审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