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关于养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在威海养宠物狗,政府有没有什么文件或规定,详细的解答有没有?
参考答案: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建委、威海市卫生局、威海市畜牧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威海市市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安全与健康,保持公共卫生,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内养犬的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蝗、健康的生活方式,弘扬“住在威海、热爱威海、美化威海”的良好社会风尚。威海市市区范围内不提倡养犬,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养犬,公民个人不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养犬人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形象,做到文明养犬。养犬不能干扰邻里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及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犬只出户时,应为其系犬链,不得惊吓他人,严禁区纵犬伤人;在户外,携犬人要对犬只排泻物及时进行清除,不能影响环境卫生。
三、养犬一律实行栓养或圈养,否则视为野犬,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捕杀;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养犬人应定期自觉到畜牧部门对所养犬只进行防疫;发现有狂犬病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送畜牧部门进行检查,确系狂犬的,由畜牧部门立即宰杀,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掩埋,不得出售、食用。
四、违反本通告和有关规定,不及时对所养犬只进行防疫的,由畜牧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养犬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建、环卫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养犬惊吓或伤害他人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养犬影邻里或他人正常生活,纵犬惊吓或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