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问题,望知情人士赐教!感激不禁呀!
我在一大型私营企业工作,上班一年零两个月了,当时报到时已经签了劳务合同,期限是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的档案最近几天刚落在本单位,但单位又通知我去签合同,期限为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说是不签就不给缴纳养老保险,这就相当于说我去年一年白干,现在还要从试用期干起,并且说去年签的合同不能办今年的养老保险,想办的话就得签新合同,但想辞职的话去年的合同就生效,就得交违约金,这合不合法?我应该怎么做?(我们单位执行合同很严格,合同期未到离职的话要缴纳两万左右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多签一年就多一年风险。)
参考答案:1、你这个问题严格说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你自己想不想签的问题。因为单位这种做法实际上属于变更合同的要求,而你想不想变更合同才是重点。
2、养老保险是必须缴纳的,这个你倒是毋庸担心。单位如果以你不签新劳动合同为由不给你办理养老保险,这是他们在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法。
3、你该怎么做?就看你自己的决定喽,我个人认为这个决定应该以尽量不要影响你今后在这个单位的工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