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问题!
单位(国有事业单位)2004年考虑到我结婚需要借给我一套住房,但没有约定借多长时间,因为房子非常破旧,我跟单位领导(一把手)说我要装修希望以后能把这套房子分给我,他并没有肯定或否定,并说:“我不管你,你不要告诉我,就当我不知道。”于是我花3万多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所有人都知道我在装修,而且我开工前再次问过领导,他还是说不管我,期间并没有任何人告诉我不能装修。现在单位要收回房子分给另外的职工,请问我是否能够要求单位对添附部分给我经济赔偿?我听说不动产的添附物属于不动产所有人,我是不是不能毁坏我的装修?而且我也不可能恢复原貌啊,难道我就只能吃闷亏了?现在单位出了个文件《换购房处理办法》,让我限期交房,否则每天罚款100元,超过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合法吗?事情太让我气愤了,难道我真的要和单位打官司了?
参考答案:你的行为确实属于在他人的财产上添附新的财产。但是该财产能不能折价补偿,补偿比例占多少,关键是要看财产添附人是否事先征得原财产所有人同意,并对添附财产今后的补偿约定。
在该房屋的装修中,你和领导双方都存在过错。从你这方面来看,你在“借住”时,明知该房屋尚未有确定的分配归属,又没有取得领导明确同意,更没有对添附财产今后的处置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装修,试图以“既成事实”的方式达到“有借无还”的目的,应该说主要过错在你。在领导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他对于你的装修请求,不是用明确的方式表示反对,而是用“就当我不知道”、“不管”之类的足以使职工认为是用暗示的方式表示默许的答复,因此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责任所占的比例很小。
如果和单位打官司,输的肯定是你。
鉴于此,建议你和单位协商,是否请单位让下一位新住户给你适当的补偿,金额你不能要求太高,这样几方面或许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