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辨析题:
2000年5月20日,甲贸易公司(需方)与乙化工厂(供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贸易公司购买乙化工厂高压聚丙烯共100吨,单价9000元,甲贸易公司必须于5月底以前付清全部款项,款项付清后由甲贸易公司自己到乙化工厂提货,违约金按总价款5%计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化工厂因拒不履行合同而被几家公司分别诉于当地法院。5月25日,乙化工厂催促甲公司付款。问:甲公司可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
《合同法》设立了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化工厂因拒不履行合同而被几家公司分别诉于当地法院的情形出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甲方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