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是多少
孙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7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9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两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0年1月1日又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案发后孙某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盗窃数额为1万元.理由如下:
在1997年盗窃的时候,孙某未满14周岁,盗窃的3万元不构成犯罪,不应计入盗窃数额.
在1999年盗窃的时候,孙某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 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不构成犯罪,所盗窃的2万余元也不应计入盗窃数额;
2000年1月1日,孙某已满16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构成犯罪,所盗窃的1万元应计入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