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劳动合同问题
我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日期到2006年12月31日止,但是并没有续签合同。现在我通过同事查到欠单位还有数千元的借支未还,而公司并未催促。但是12月底,公司曾经跟我说过,三个月若未办理好离职,公司可以起诉我。
现在的问题是我并没有足够多的钱去偿还借支款项,而我查了一下劳动法,说如果有经济纠纷之后60日内如不申请仲裁,便不能再申请或者起诉了。现在已经有70多天了,不知公司是否还有权利向我讨要欠款?
参考答案:该当事人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合同已终止。该当事人欠单位的钱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已经不是劳动争议了,与劳动争议无关,也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该当事人欠公司的钱,公司当然有权利向该当事人讨要了。公司向该当事人追债的具体途径有:可以直接请求该当事人返还欠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