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求助
.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参考答案: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是以工作的身份进行处罚的,是属于公事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所进行的活动!
2.保持沉默的权力.申诉权
3.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给人民政府再请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又称诉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有: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
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只要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从第3点就已以经说得很明白了!
希望上面的回答可以帮到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