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往往对律师的会见权设置障碍。
这个问题是不是直到现在都一直存在~?
参考答案: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在答记者问中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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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据我所知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同时诉讼法也有一些保障律师权利的条款,为什么您认为律师办案的难度大了呢?
赵荔:其实你们只是看到了事情的一个方面。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是有很大难度的,首先的一个问题就是会见难。这是好多律师普遍反映的,从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就一直在反映,但直到现在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记者:是法律没有规定吗?
赵荔:不是,法律规定的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想要在侦查阶段见到当事人,难度还是很大,后来98年包括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明确指出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即使是有了这样的规定,律师想要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也是非常困难的,我甚至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我向公安机关提出来要求会见当事人,办案机关以侦查保密为由,不让见,当我把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及六部委的规定给他看时,他又说要请示主管局长,而主管局长竟然在电话里说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这样的事情发生在2000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了4年以后的2000年。几经周折之后,在押的当事人终于是见到了,但是,我也为此折腾的是身心疲惫。这只是第一次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想要会见第二次的话,侦查机关会以已经会见过,又没有新情况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要么是总给你吃闭门羹,不是办案人员不在,就是开会,要么就是找领导批字,领导不在,反正是想方设法设置障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阻止当事人和律师见面。这是会见难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阅卷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