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否属于工伤?
我父母在浙江省慈溪市公路养路中心做养路工人,发生交通事故,父亲重伤,母亲去世,我到慈溪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父母工伤,父亲被认定为工伤,母亲不予受理,他们理由是我母亲1948年生,2005年11月出的事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我父亲没有超过年龄,属于工伤,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维持不予受理我母亲工伤认定。由于肇事者被判刑,至今没有拿出任何赔偿金,我请请教各位老师,我母亲是否属于工伤?急盼!
参考答案:(1)能不能算工伤还有一个条件是你母亲是否属于浙江省慈溪市公路养路中心的职工,如果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就属于工伤,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2)由于事故由于交通事故引起,因此,你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由于肇事者已被判刑,但是如果肇事车辆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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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针对你的补充问题,现作以下答复:
(1)因你父亲已经认定工伤,那么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你母亲是不是属于慈溪市公路养路中心职工,是能否享受工伤保障待遇的关键所在.现在这也是你们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指出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个没错,但是,你可以抓住《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由于你母亲和浙江省慈溪市公路养路中心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应该算是浙江省慈溪市公路养路中心的职工,你可以从这方面举证证明虽然你母亲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由于你母亲与浙江省慈溪市公路养路中心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你们的损失,还可以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如果肇事车辆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