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劳动合同,和档案的事情
职业高中毕业五六年了,现在要去一家外资公司上班,请问签署劳动合同有什么要求,关于档案该怎么处理(档案在我自己手里现在),会不会影响到上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事情。请多多指教
参考答案:《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除了上述事项之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至于档案问题,具体看外资企业的规定,不过一般由当地的人才交流部门保管,应该不会影响到上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