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1. 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在南京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宁波浙汇中心将电视剧《热血情恋》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7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金藤公司支付了款项。
试分析该经济法律的构成。
分别写出主体、客体、内容
2. 2006年A、B、C三人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加工生产。A、B2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由A一个人签名盖章。三人共同出资30万人民币。其中A为先进5万元,B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机器设备出资15万元。三人商议A的出资为首次出资,期于在3年内交纳完毕。公司名称为“中国祥灵服饰公司”
问:按例中哪些地方是不如何法律规定的?
参考答案:(1)由案例来看,是属于转让电视播映权的合同,构成了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74、175条)所以合同双方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客体是电视播映权;内容是宁波浙汇文化传播中心将电视剧《热血情恋》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7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而江苏金藤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2)本案例以下四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a.A、B 二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由A一个人签名盖章。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3项规定,公司章程应由所有股东共同制定,而且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所以,应由A、B、C共同签名。
b.三人共同出资30万人民币。其中A为先进5万元,B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机器设备出资15万元。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货币仅为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7%,所以不合法。
c.三人商议A的出资为首次出资,期于在3年内交纳完毕。《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本案中,A的出资仅占注册资本的16.7%,如果作为首次出资不合法,“期于在3年内交纳完毕”,也不符合法定的“两年”内缴足,所以不合法。
d.公司名称为“中国祥灵服饰公司”。根据《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而且,公司的名字应该由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构成,除了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显然,案例中的公司不在上述例外之列,所以,案例中的公司名字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