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集体户口怎样申请经济住房
申请审批需具体条件 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办时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时,应领取、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持以下证件办理审批手续:
1.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身份证;
3.现住房的产权证明;
4.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
5.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6.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