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增值税销售额的界定中的价外费用是怎么的?
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卷烟,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0%。甲企业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由受托方乙企业代收代缴。乙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代收代缴的60万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例题中最后一句话我没理解,60万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话是怎么核算的?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消费税政策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应该由乙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由于60万元属于甲企业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只不过由乙企业代收并缴纳,因此不能算甲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而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中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