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知道盗窃方面的回答
某犯罪嫌疑人陈某,因盗窃已被判刑1年.现在在看守所待投,又被外市发现新罪,请问,该人接回后,是否履行刑拘手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70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并后减)即先对漏罪判决,然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犯罪人已在看守所服刑,侦查机关可直接进行侦查,不必采用任何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起诉,依上述原则由相关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