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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丈夫朋友银行贷款纠纷被法院判决限期还款,而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家房产证(属婚后共同购买)抵押在法院,为朋友做担保.之后丈夫朋友无力偿还,法院也判决要执行房子.后因种种原因搁置下来,没有执行!!2003年丈夫因病去逝,临终时才把这件事告诉我,我也才发现房产证不见了,而那个朋友早已不知去向了.虽然房产证被押在法院,但一直没人提起这事儿也就不了了之了.后来我找朋友(法院工作的)咨询了一下这件事,他和我去房产部门查了查当初抵押时有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且告诉我担保法是9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房子的抵押时间是95年11月23日,担保法已经生效,所以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现在的情况是虽然理论上抵押无效,但实际上当时法院程序已经到了执行这一步了,只是因为种种原因而十几年没有执行罢了,当时也不懂现在想想也许法院自己人也知道他们的程序不合法吧,所以一直没有执行.我的这个朋友告诉我现在房产证压在法院,要想要回来,或是提出执行异议,或是进行行政诉讼,但都是很是麻烦的事,费时费力费钱!!所以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房产部门补办一个房产证,然后直接把房子卖了.就算以后法院来找,那也是胡搅蛮缠的事情!这种事情很难说清的!!因为这是属于有争议的案子!!现在弄的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虽然知道法院有错,但又怕补办房产证后,法院再来找事情!!我该怎么解决这个事!!!
参考答案:已在信息里面告诉你了,希望对你有帮助并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