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题
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①甲出资5万元,乙以劳务折价出资3万元,丙出资2万元;②无论企业盈亏,丙均按月领取500元的红利;③企业负责人为甲,但甲不得代表企业与他人签订数额超过5万元的合同;④合伙企业主要经营服装加工。企业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成立。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在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同时成立另一服装加工公司,且甲代表合伙企业与该公司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将合伙企业的一批加工业务转让给该公司。甲的行为有何不当?
(3).甲代表合伙企业与某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九)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协议规定不全。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所以甲某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只有被乙和丙追认后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