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杀人罪的界定
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案件,是说一个男的在其女友怀孕时提出分手,且发生争吵,他还打了女友,结果女友在他面前喝了毒药,他不但不管,还把们反锁,离开,结果女友身亡.法官为了维护他所认为的道德,毫不负责的,违法的判了那男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这建立在原判认为他和女友发生关系致其怀孕是他的过错,(SB如果这也算过错,天下的动物都有过错了),原判认为在女友怀孕期间提出分手是其过错那不如干脆规定在女友怀孕了就没恋爱自由权了.您认为这个氨件应怎么判?
当然了我决不是赞成见死不救,更不是帮什么人辩解,我只是想找到不故意杀人的明确界限,使判决时不再受法官单方面认识的左右,毕竟杀人罪不是小罪,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来阻止故意杀人罪的扩大.
比如说A和女友发生关系,女友有了生孕,而此时A提出了分手,女友不答应,A为了让女友不再缠自己,便打了女友两个耳光,女友在A面前服了毒,A见状当即打了120,并送女友去了医院,交上了医药费,然后离开医院回了家.但是女友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了了.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A还有可能被判故意杀人罪或其他罪吗?或者说请发挥您的法律知识怎样才能把杀人罪套到他身上?
如果A在女友有生孕期间提出分手,为阻止女友纠缠,打了女友耳光,女友说她要死给他看,然后回家了,而A显然预料到女友可能会自杀,但是没有及时通知女友的家人,要他们看好她,结果女友真的在自己家自杀了,如果您是公诉方,您 会怎样把杀人罪套到A身上?
参考答案:案例中的法院判决并不是认为他和女友发生关系致其怀孕是他的过错.也不是认为在女友怀孕期间提出分手是其过错.而是男的在其女友怀孕时提出分手,且发生争吵,他还打了女友,结果女友在他面前喝了毒药,他不但不管,还把们反锁,离开,结果女友身亡.在他提出分手,且发生争吵,还打了女友,女友在他面前喝了毒药的情况下,该男是负有对该女特定的救护义务,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同其他不作为犯罪一样,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其首要条件是作为义务的存在。这种义务,如上文所述,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应结合当时客观环境,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依据。第三,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的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即如果行为人履行其作为义务,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可避免。
所以法院的判决没有一点错,对于该男的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至于你说的情况一,A已经实施了积极的救护行为,法律知识再渊博,能力再强,也不能把杀人罪套到A身上.
情况二,由于没有A必须实施积极的救护行为的事件发生,A没有特定的救护义务,所以也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