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该归谁?
张先生在小萍过生日的那天,请小萍到一家酒店吃海鲜,并很大方地让小萍随便点自己喜欢的菜品。小萍点了一道清蒸鲈鱼。
当清蒸鲈鱼被端上桌后,服务员帮忙划开了鲈鱼的肚子,然而,就在这时,鱼肚子里面竟然露出了一颗大珍珠。几人惊讶地叫出了声。随后,为了这颗珍珠,张先生、小萍和服务员发生了争执。张先生,说这颗珍珠应该属于他,因为这顿饭是他付的钱;小萍说这颗珍珠应该属于她,因为是她点的这道菜,并且张先生也明确告知她,这顿饭是张先生请她;服务员主张这颗珍珠应该属于他,因为是他首先发现了这颗珍珠,理应享有发现权。
就在三个人争得不可开交的时候,酒店老板过来说,这颗珍珠应该属于酒店,因为张先生和小萍还没有买单,鱼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鱼肚子里的珍珠理应属于酒店。很凑巧,卖鱼的小贩恰好正在酒店与老板结账,此情此景下,小贩也不要鱼钱了,而声称珍珠应该属于自己。事情越来越复杂,最终几方为确定珍珠的所有权而闹上了法庭。
那么鱼肚子里的珍珠到底归谁呢?
参考答案:应该给张先生,因为此时珍珠是无主物(不是鱼的孳息),张先生与饭店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交易习惯,先吃饭后付费,所以张先生对鱼享有所有权,自然对鱼腹内的珍珠具有先占的权利,而服务员只是为张先生服务的,不具有先占权,小萍在本案中与各方均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也就不具有先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