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述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立法上最早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1808年的法国形式诉讼法典。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吸收法国的这一原则,在第398条中明确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远判决更重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查院提出的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在二审中判决中,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并不受此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