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作为?
我被人打伤后,110把犯罪人抓入派出所,派出所没有给他们录口供对么?2007年2月24日的事情,到现在也没给我录口供对么?直到28日的时候派出所才叫我去做伤害鉴定,对么?因为我是轻微伤,还用去做鉴定么?伤势都好转了,没有那个时候严重了,法医做的鉴定还能和事发的时候一样了么,派出所有责任么?请求答复。谢谢。
参考答案:在这里,派出所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即违反了程序法,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但不属于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你所说的口供也不是口供,而是询问笔录 。派出所应该进行调查并做询问笔录的。
在你的案件里,应该是没有必要做鉴定的。你被三人打伤,应该属于结伙殴打,《处罚法》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派出所的行为,你可以到县(区)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派出所重新做出适当处理。
以下是相关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