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法律的优先问题
1 广东省和国家规定累计缴费10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深圳规定15年才能在深圳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
2 广东省和国家规定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深圳规定非深户籍、未经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人员,深圳不承认过去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3 特区法规与省、国家法规冲实时,优先选用特区法规。
第三条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吗 盼法律人士帮助我
参考答案:不知你引用的是什么地方的规定。这个第三条所说的特区法规肯定适用于深圳特区。但是我认为这项规定本身有问题。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更不用提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了。所以特区法规与省、国家法规相冲突会导致其受到审查,进而被判定无效,又怎么会优先适用呢?
香港是特别行政区,深圳市经济特区,它们两者在地位和设立目的上截然不同,因而其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权限也有很大差别。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不仅保留资本主义制度,而且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只是拥有在法定范围内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和一些经济政策的特殊待遇,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有着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