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法学论文?
要毕业了,好心人帮帮忙吧,我的题目是法制史方面的,关于明代重典治国的。
参考答案:明代十二种法律文献版本述略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所辑文献研究之一
摘要:本文是对《诸司职掌》、《洪武礼制》、《孝慈录》、《礼仪定式》、《稽古定制》、《节行事例》、《学校格式》、《皇明祖训》、《洪武永乐榜文》、《律解辩疑》、《军政条例》、《嘉靖事例》等12种明代稀见法律典籍版本的研究。对各文献的作者、制定或颁行时间,内容概要、版本、史料价值及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时使用的底本做了简要的考述。
关键词:明代 法律文献 版本 研究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三、四册收入明代法律典籍十二种。除《军政条例类考》、《嘉靖事例》、洪武永乐榜文中的永乐榜文、《节行事例》中有关永乐、宣德、弘治、正德年间颁行的事例外,其他均系洪武朝的法律和律注文献。
就这些文献的法律形式和内容而言,《诸司职掌》系职制类立法,具有法典性质;《洪武礼制》、《孝慈录》、《礼仪定式》、《稽古定制》、《节行事例》系礼制、礼仪类立法;《学校格式》系学规类立法;《洪武永乐榜文》是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颁行的榜例,《皇明祖训》系明太祖“家法”;《律解辩疑》是对洪武十八九年行用的《大明律》的笺释,系律注文献;《军政条例类考》是明初至嘉靖年间军政、军事条例的汇纂,嘉靖事例是明嘉靖朝颁行的经济类事例的汇编。
现把各法律文献的作者、制定或颁行时间,内容概要、版本、史料价值以及整理时使用的底本分述于后:
一、《诸司职掌》
明太祖朱元璋敕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三月内府刊印。该典籍以官职为纲,下分十门,分别详细地规定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的官制及其职掌。吏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有选、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户口、田粮之政令,其属有民、度支、金、仓四司;礼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礼仪、祭祀、宴享、贡举之政令,其属有仪、祠、膳、主客四司;兵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军卫、武官选授之政令,其属有司马、职方、驾、库四司;刑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宪、比、司门、都官四司;工部尚书侍郎职掌天下百工、山泽之政令,其属有营、虞、水、屯四司;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职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其属有十二道监察御史;通政司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奏报、臣民实封建言、陈情申诉及军情等事,无属部;大理寺官职掌审录天下刑名,其属有左右寺官;五军都督府断事官掌问断五军所辖都司卫所军官兵丁刑名,其属有左、右、中、前、后五司官。《诸司职掌》是明初最重要的行政方面的立法,为明一代的职官制度奠定了基础。
现见的诸司职掌较好的版本有:中国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日本名古屋的蓬左文库和京都的阳明文库藏南直隶镇江府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十四卷明嘉靖刻本;日本日比谷图书馆市村文库藏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十四卷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补刻本;大连市旅顺口图书馆、日本东洋文库和尊经阁文库藏明万历七年(1579)保定巡抚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二十卷本。另外,国家图书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台湾师范大学图书馆等藏有《诸司职掌》十卷本,该书前有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沈家本序。一九四二年上海中央图书馆据明太祖洪武年间刊本影印,集在该馆所刊《玄览堂丛书》第四十三至五十册。收入《续编》时,以国家图书馆藏南直隶镇江府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十四卷明嘉靖刻本为底本,以日本东洋文库藏明万历七年保定巡抚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二十卷本(简称东洋文库本)为主校本。
二、《洪武礼制》、《孝慈录》、《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和
《节行事例》
明廷效法前代各朝,以儒家礼教为治国之本,特别重视礼制、礼仪方面的立法。收入《续编》的这五种文献,均是礼制、礼仪类立法。除《节行事例》成书较晚、被收入万历七年张卤校刊的《皇明制书》外,其他均是洪武年间由朝廷明令颁布。《洪武礼制》颁行年代不详,但据《明史》记载,系洪武间颁行无疑。 该书是关于文武百官每逢天寿圣节、正旦、冬至的行朝进贺礼仪,朝臣奉诏出使礼仪、祭祠礼仪,百官的服色、勋阶和吏员资格,奏启本格式、行移体式、署押体式以及官吏俸禄方面的法律规定。《孝慈录》颁行于洪武七年(1374)冬十一月一日。据《明史》卷九七《艺文二》:“宋濂等考定丧服古制为是书”,书前有明太祖御制《序》。该书是关于丧服制度的法律规定。《礼仪定式》颁行于洪武二十年(1387)十一月,系礼部尚书李原名等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大理寺等官奉敕详定,内容是关于百官朝参、筵宴礼仪、出使礼仪、官员拜礼、官员公坐、司属见上司官、公聚序座、官员相遇回避等第、在京官员常行仪从以及官员伞盖、冠带、服色、房舍等的规定。正德二年(1507)二月,明武宗朱厚照敕礼部将包括《礼仪定式》在内的累朝榜例申明晓谕,令臣民一体遵守。 由此可见,此法律曾在明代被奉为定法长期实行。《稽古定制》颁行于洪武二十九年(1396)十一月,翰林院奉敕编纂,是参照唐、宋旧制对官民房舍、坟莹碑碣等的法律规定。《节行事例》辑录了洪武年间颁行的开读遣使、奉使王国、奉使诸司、奉使蕃国等出使礼仪,以及在京在外官员资格俸给、吏员资格、官吏更姓给由丁忧起复等项事例、释奠礼仪、乡钦酒礼等事例规定。其中也包含了宣德、永乐、弘治、正德等朝的有关礼仪方面规定。该书刊行于何时,有待详考。然详阅此书,内记有正德十六年(1521)二月户部题奏《优免则例》,而《皇明制书》镇江府丹徒县嘉靖刻本中收录有《节行事例》,由此可以推知它成书于正德或嘉靖年间。
现见的《洪武礼制》、《孝慈录》、《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四种文献较好的版本有: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日本名古屋的蓬左文库和京都的阳明文库藏南直隶镇江府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十四卷明嘉靖刻本;日本日比谷图书馆市村文库藏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十四卷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补刻本;大连市旅顺口图书馆、日本东洋文库和尊经阁文库藏明万历七年(1579)保定巡抚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二十卷本。日本内阁文库藏《皇明制书》不分卷明刊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皇明制书》七卷明刻本,此外,天一阁文物管理所藏有《洪武礼制》明刻本、《礼仪定式》明嘉靖二十年徽藩刻本。收入《续编》时,以国家图书馆藏南直隶镇江府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十四卷明嘉靖刻本为底本,以日本东洋文库藏明万历七年保定巡抚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二十卷本为主校本。
在我所见的几种《皇明制书》明刊本中,丹徒县官刊《皇明制书》十四卷明嘉靖刻本,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二十卷明万历七年刻本中辑有《节行事例》。收入《续编》时,以国家图书馆藏《皇明制书》十四卷丹徒县嘉靖刻本为底本,以日本东洋文库藏明万历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二十卷本为主校本。
三、《学校格式》
编纂了洪武初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年颁行的关于国子监和府州县学学规。这些学规曾于明英宗朱祁镇正统九年(1444)三月、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元年(1465)三月、明孝宗朱佑樘弘治元年(1488)三月、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元年(1506)三月、明世宗朱厚熜嘉靖元年(1522)三月和十二年(1533)三月、明穆宗朱载 隆庆元年(1567)八月重申颁行。在我所见的几种《皇明制书》明刊本中,保定巡抚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二十卷本中辑有《学校格式》。这次整理时,以日本东洋文库藏该书万历七年刻本为底本,
四、《皇明祖训》
是明太祖朱元璋为朱氏天下长治久安、传子万世,给子孙制定的“家法”。《皇明祖训》是在《祖训录》的多次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年四月“诏中书编《祖训录》,定封建诸王国及官属之制。” 洪武六年(1373)五月书成,名《祖训录》。 此后二十余年中,朱元璋曾多次修订《祖训录》,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庚寅“重定《祖训录》,名为《皇明祖训》,其目仍旧,而更其《箴戒章》为《祖训首章》” 。其目为十三篇,曰《祖训首章》、《持守》、《严祭祀》、《谨出入》、《慎国政》、《礼仪》、《法律》、《内令》、《内官》、《职制》、《兵卫》、《营缮》、《供用》。在《祖训》中,明太祖总结了自己的治国经验,提出了子孙、宗室和后代必须严守的各种制度及其他行为规范。《祖训》被后嗣君主奉为“祖宗成法”,在明代通行。
现见的《皇明祖训》较好的版本有:国家图书馆藏有明洪武礼部刻本,故宫博物院、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有该书明刊本,日本内阁文库藏《皇明制书》不分卷明刊本。国家图书馆藏本是刊刻时间较早的版本。这次整理时,以国家图书馆藏《皇明祖训》洪武刻本为底本,以故宫博院藏本为主校本。
五、洪武永乐榜文
原载明人曹栋撰《南京刑部志》嘉靖刊本。其卷三为“揭榜示以昭大法”,共收入榜文六十九榜,均系嘉靖朝南京刑部仍悬挂、使用的洪武、永乐两朝榜文。《续编》中的《洪武永乐榜文》题名,是整理者所加。在这些榜文中,有五十榜是建文四年(1402)十一月二日刑部根据明成祖朱棣圣旨申明的,内有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发布的四十五榜,朱棣执政后发布的五榜,另十九榜是在此之后由南京刑部陆续悬挂的永乐榜文。在这六十九榜中,最早的一榜发布于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最晚的一榜发布于永乐十六年(1418)五月。以申明这些榜文的官署分类:刑部二十五部,都察院十四榜,前军督都府一榜,吏部一榜,户部四榜,礼部八榜,兵部八榜,工部八榜。从有无明确的刑罚规定分类:有具体量刑标准者五十九榜,无具体量刑标准者十榜。从法律适用的对象分类:用于治官、治民者各一半左右。如把这些榜文中的洪武榜文与当时行用的《大明律》比较,可知许多规定属于新的刑事立法,且刑罚大多较《大明律》相近条款量刑为重。这是朱元璋于洪武后期仍未彻底放弃“以威为治”的又一例证。收入《续编》时,以美国国会图书馆藏《南京刑部志》四卷明嘉靖刊本为底本,并参阅了黄彰健先生撰《明洪武永乐朝的榜文峻令》 一文后附录的洪武永乐榜文及研究成果。
六、《律解辩疑》
明初人何广撰。何广字公远,华亭人,后徙上海。洪武间以明经为江西令,永乐二年(1404)三月擢御史,五月由浙江道监察御史升为陕西按察副使。此书前有洪武丙寅(十九年)春正月望日松江何广自序,书末有洪武丙寅春二月四明郤敬《后序》。《后序》云:“松江何公名儒,书通律意,由近臣任江西新囗囗囗。未仕之暇,于我圣朝律内,潜心玩味,深究其理,参之于《疏议》,疑者而解之,惑者而囗释之,为别集,名曰《律解辩疑》。”从两序所记成书时间看,书中辑录的《大明律》当系洪武十九年前所颁。黄彰健在《〈律解辩疑〉、〈大明律直解〉及〈明律集解附例〉三书所载明律之比较研究》 一文中,曾对这三律的异同做过对比和考证,指出了该书与洪武二十二年律(即《大明律直解》所载明律)、三十年律的差异,认为《律解辩疑》所载《大明律》系洪武十八九年行用的明律。我也曾对洪武年间所颁的明律进行过考证,认为黄氏的这一推断是有道理的。 《律解辩疑》是现见的明代较早的律注文献,著者对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律》进行了讲解和笺释,是一部研究洪武明律及明代律学的宝贵文献。
关于《律解辩疑》的刻本,据我多年寻访,只见到此书一种明刻本。此刻本原藏于北平图书馆,后曾被美国国会图书馆收藏,再之后又迁至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张伟仁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书目》 一书在介绍该书版本时说:“洪武年间刊印,刊印者及刊印年分不详”。黄彰健认为今见该书版本系“明永乐以后印本”。 国家图书馆所藏《律解辩疑》缩微胶卷,系北京图书馆据该刻本拍摄。缩徽胶卷中该书封面上写:“《律解辩疑》不分卷,何广(明)撰,明洪武间刻印”。据国家图书馆善本室专家介绍,封面所书文字是从美国国会图书馆拍摄该书时有关人员写的,至于是出于美国国会图书馆人员之手,还是出于北京图书馆人员之手,尚难确定。现见该书刻本的文字有多处残缺,还有相当多的文字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我和吴艳红副教授曾把台湾中央图书馆所藏明刻本与国家图书馆微缩胶卷逐字、逐句进行了对校,其内容、字体、排印格式及残缺文字等毫无二致。另外,上海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藏有《律解辩疑》抄本,此抄本是据刻本抄录而来,抄录的格式、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和上下两字均一致,脱漏文字处与刻本也几乎一样,只是抄本脱漏的文字稍多一些,这很可能是抄者因对刻本的有些字辨认不清,故未冒然照抄而致。对于这部书的作者、版本及现见《律解辩疑》是否洪武年间所刻,因史籍有不同记载,学界尚有不同看法 ,应继续予以探讨。关于现见《律解辩疑》刊本刻于何时,检该书卷首“照刷文卷罚俸例”后有一篇类似“序”的文字,内有“太祖高皇帝龙飞淮甸,肇造区夏”十三字,可知该书非洪武时所刻。至于何广撰《律解辩疑》事,不仅该书前有何广《自序》和郤敬《后序》可证,且明代其他史书也有记载。《明史》卷九七《艺文二》:“何广《律解辨疑》三十卷”;明刻《本朝京省人物考》:“何广,上海人……尝著《律解辩疑》”。《律解辩疑》作者当系何广无疑。
七、《军政条例类考》
明嘉靖侍御史霍□辑。国家图书馆藏有该书明嘉靖三十一年刻本。据该书序云:霍公“奉命清理两浙军政,深惟宪度,究观典章,博采羣情时事,凡所施为建白,悉中机宜,参酌成书,厘为六卷,名曰《军政事例》云。于是方伯西潭汪君,副宪罗江陈君,请刻以布,用式有政。”“嘉靖壬子(三十一年)秋七月既望,浙江按察司副使奉敕提督学校武进薛应旗谨序。”《军政条例类考》辑录了明代自宣德四年至嘉靖三十一年(1552)一百余年间,累朝颁布的军政条例一六七条,其中《军卫条例》五十三条,《逃军条例》二十六条,《清审条例》六十三条,《解发条例》二十五条,并辑录了朝臣有关清理军务的题本、奏本二十四件。这些题本、奏本均是经皇帝圣旨“准拟”了的,在当时被奉为“例”,具有法律效力。该书对明代的军卫制度、逃军的解补、军伍的清理、军丁的解发等各类军政事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八、《嘉靖事例》
明人范钦等编。国家图书馆藏有该书明抄本。范钦,一字安卿,号东明,鄞县(今浙江宁波)人。嘉靖时进士,累官兵部右侍郎。范钦为明代著名藏书家,喜购书,筑天一阁藏之。有《天一阁集》十九卷,《嘉靖事例》是其所编书之一。该书辑录明嘉靖朝经济方面的事例八十余件,包括屯田、征田、国公田土、寺田、屯种、田粮、田租、赈田、盐法、茶法、钱法、酒醋、马羊、鱼课、草料、瓜果蔬菜、菜户、积谷造册、桑园、采矿、边储、边饷、禄米、香钱、军粮内府收纳、米俸、仓粮除耗、赈济流民、议处荒政、商税门摊、内府丝料、织染所填缴、官引、违例支俸等。现见的明代经济法规中,有关田粮征解、赋役、盐法、漕运、厂库、屯垦等分类编纂的单行法较多,但把同一朝的各类经济立法汇编在一起的法律文献相对较少。《嘉靖事例》是现存的不多见的同一朝经济类法律的汇编。
现见的明代法律及法律汇编性文献达上百种之多,在刘海年和我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卷) 中,收入了明代法律典籍二十五种,主要有:《大明令》、《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大明律直解》所载明律、《教民榜文》、《刑名启蒙例》、《律条直引》、《军政条例》、《宪纲事类》、《皇明成化二十三年条例》、《皇明弘治六年条例》、《吏部条例》、弘治《问刑条例》、《大明律直引》所附《问刑条例》和《比附律条》、《大明律疏附例》所载《续例附考》及《新例》、《嘉靖新例》、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宗藩条例》、《嘉隆新例》、《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皇明诏令》、《皇明条法事类纂》等。《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是《集成》姊妹篇。按照教学、研究急需和所收录的文献应是代表性的法律等编选宗旨,我们在《续集》中收录了十二种明代法律文献。这些法律文献对于研究明代法制史及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其一,洪武朝是明一代立法的奠基时期,对明代法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现见的洪武朝的主要法律,在《集成》中收入十种,除《大明令》和《教民榜文》外,基本上是刑事方面的立法。《续编》收入《洪武礼制》等五种礼制、礼仪类法律,《诸司职掌》等行政类立法。这样,现见的洪武朝的代表性法律经整理后,基本上被两书收录,也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洪武朝立法的全貌。
其二,《诸司职掌》是明代最有代表性的行政立法。《大明会典》所依据的材料就是以《诸司职掌》为主,参照《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宪纲》等十二种法律、法规和百司之法律籍册编成,并附以历年有关事例。然《大明会典》除将《大明律》全文照收外,其他法律均是述其概要,并非都是法律原文照录。编纂《大明会典》的目的是为了记载明代的典章制度,方便官吏检阅。许多著述把《大明会典》说成是行政法典,似欠妥当。研究法律制度应特别重视第一手资料,引用法律条文应依当时颁行的法律为据,《大明会典》是第二手的参阅资料。从研究法史的角度看,《诸司职掌》是研究明代行政立法和典章制度首先应研读的重要文献。
其三,《军政条例类考》、《嘉靖事例》是研究明代军事、经济法律制度的珍贵文献。明代较之前代法制的一个重大发展,是经济、军事方面的立法更加完备。现见的明代经济、军事类法律甚多,但大多是某一领域的单行法。军政条例汇纂了明初至嘉靖一百多年中重要的军政制度方面的立法,其内容涉及到了军事立法的方方面面。嘉靖事例虽为一朝的经济类法律汇编,但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因而这两部文献在明代的军政、经济立法中,颇有代表性。
其四,明代律学比较发达,仅现见的私家释律文献就有数十部。明代律学及律例关系理论,是中国法律文化特别是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亟待加强。《律解辩疑》是现存的明代较早的律注文献,它不仅保存了洪武十八九年行用的明律,而且对于研究明律的修订、变化以及明代律学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其五,《集成》和《续编》收录的三十余种明代法律文献,为我们全面了解明代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丰富资料。在以往的法史研究中,存在着注重刑事法律,忽视行政、经济、军事、民事等法律的缺陷,有些著述甚至以刑事立法史替代立法史,未能全面地反映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全貌。在明代法律史研究中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这三十余种法律文献的整理、出版,将有助于我们比较全面地了解明代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也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注重对各种形式的法律研究,推动法史研究进一步走向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