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求救
外籍人员在中国企业取得一部分工资,又在国外受派的企业取得一部分工资,注:国外企业为中国企业的投资者,两者是分别独立的,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将两部分收入都在中国上个人所得税。那么帐务上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判定其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按其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题中提供的资料有限,无法判断该外籍人员负有何种纳税义务,也就无法确定其是否应当就其由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具体情况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至于帐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与一般境内人员的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
1。计提当月企业应支付发放(或承担)的工资费用
借:管理费用 等科目
贷:应付工资
2。结转代扣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或支付地并无必然联系)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支付工资(企业应发放支付的工资减去代扣代交的上述个税、减去其他应扣的工资代扣款)
借: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