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关於法律问题问一下高人
我的合同是2006年12月31日到期的,本来不想继签合同的,可是公司的领导跟我谈后说会给我加钱,所以我又续签了一年,也就是到2007年12月31日,可是当我拿到1月份工资的时候没有给加,并且公司领导也说没有机会加了。我很伤心,所以我写了离职单,从3月1日开始离职的(也就是违约了9个月),可是公司却依的规定要我赔违约金三个月。
我觉得公司这是一种欺骗,可能他们之前就没有打算给我加薪的,他们的目的就是想先让我签合同,如果我会因此而走的话,他们可以得到一笔违约金,而如果我继续在这干的话,也是一笔财富。
请教懂法律的人告诉我这家公司算不算欺骗??
参考答案:1、首先如果只是口头上的协定,即在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加薪,加上你没有什么实质的证据,那么公司不算是违约,在法律上也称不上欺骗
2、违约金是否在合同中注明呢?如果没有写明,那么事后他们再说违约金的问题是没有根据的
浪迹崇明说的似乎不准确。您说的情形只是说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前提下,如果公司给予过你类似分房、培训等福利,那么你有返还的义务。但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可以签订违约金的,法律上并没有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