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冲红
我是销货方,06年12月开了一份发票给购货方.对方单位已经认证过了.现在退回来,让我单位重新开具发票.
很多人给我的回复都是模糊的.
对方单位说让我单位开具退货或货品折让证明.
我这边的国税说要对方国税给出冲红通知单,我单位才可冲红.
我想请教高手,要怎么操作.
现在发票已经在我手头,我第一步该怎么操作?
很急啊...能否详细点
参考答案:“对方单位说让我单位开具退货或货品折让证明.”是以前的规定,不过证明单是购货方主管国税开具给开票(销货方)方的,然后开票方凭证明单开具负数发票。
“我这边的国税说要对方国税给出冲红通知单,我单位才可冲红.”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是新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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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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