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一些问题
我爸爸1998年底因工伤事故去世,我妈妈还没到55岁,有劳动能力,抚恤金是发给我和我奶奶的,按规定是按每人每月按死者百分之三十发给的,1999年的时候就是每个月300元,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 1996年8月12日) 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但是从1999年到现在一直没调整过,请问法律能人,一定比例是指什么?我们少拿的那部分抚恤金还可不可以要回来?
广西职工年平均工资
1999:6776
2000:7828
2001:9075
2002:10774
2003:11953
2004:13579
2005:15461
谢谢好心人!
参考答案: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一定比例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与你没有关系,无需考虑,你有权利要求单位按照每年省规定标准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少给的可以要求给付
每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上年度 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30%+30%)
1999:6776 ×(30%+30%)
2000:7828 ×(30%+30%)
2001:9075 ×(30%+30%)
2002:10774 ×(30%+30%)
2003:11953 ×(30%+30%)
2004:13579 ×(30%+30%)
2005:15461 ×(30%+30%)
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