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
公司劳务合同中有明确说明:加班不给加班费,同时限定员工离职2年内, 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有直接竞争的行业。
同时,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现在员工的基本工资中, 已经包含了因为特定情况需要加班而产生的加班费; 同时已经包含了“竞业禁止”补偿费。
请问:1)“工资中包含加班费”这一说法是否合理。 员工是否可以因为“加班不给加班费”
这条而随时离职, 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工资中包含了“竞业禁止”补偿费, 是否合法?
谢谢指教!!
参考答案:1、不合理。加班是必须要支付额外加班费的,其数额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从工资的1.5倍到工资的3倍不等,根据加班的时间不同,加班费也不同,是不可能包含在工资里面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不合法。劳动者有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进行自由择业的权利,公司既然限制了劳动者的这种权利,就应当进行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里面。我国劳动部、科技部的规章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对竞业禁止补偿费均持肯定的态度,规定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合同约定,但不能少于最低限额,即上一年度报酬的1/2。
3、你可以以不支付加班费随时要求辞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就意味着,你是可以随时辞职的,因为属于单位迫使你解除合同,而且应当支付赔偿。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