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法和行政复议罚
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治安管理法里有一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我第一次被处拘留10天,行政复议认为处罚明显过重,撤消拘留10天的决定,可是被申请人再次做出的行政决定是拘留5天~这是否算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呢?如果不算是基本相同的话那么什么才算是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了?
参考答案:1、28条的关键词是:同一事实和理由、相同或基本相同
2、复议撤消关键词:处罚明显过重(特指10天或拘留行为)
个人认为,此事你应这样分析:首先,确定大前提,即复议是认定你违法了。其次,本案的关键是要看复议决定中,对“情节较重”是肯定?否定?如是肯定,则处罚人再作出5天的行为是在法律框架内之自由裁量,没法,自认了。反之,则是你所说的,属于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处罚人违法,应纠正。
不知道说清楚没有,祝你抗争成功,维权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