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被盗,已立案在查,公司是否可以在此期间要求管理人员进行赔偿
我是超市一名工作多年的部长,但8月30日下午发现保险柜的营业额被盗,被窃金额为9900元,我立即报了案,但公司在案子还在侦破期间要求我先把钱赔上,并诱导我打了一张4500元的欠条(因为保险柜的锁不是我一人管理,另还有一部长,我两人倒班。)请问我这张欠条是否要打?打了以后我后悔不已,公司找我谈话,要我待岗,当时我就进行了移交,由于我接管时打了一张5000元的备用金收条,移交时我还回5000元现金,但公司不退回我那张收条,这是不是公司设的圈套?因为我不交出备用金钥匙,公司要强行撬锁,我报了警,最后公司只打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如下:
今收到某某的备用金和任班时的营业额共计9901元。
我不知这张收条是否对我不利,收条上公司不同意注明备用金多少,营业额多少,到时公司是否会说未收到我5000元的备用金,这9901元只是营业额,到时他会不会说我还没还5000元备用金,而且我的那张备用金收条还在人家那里,有知道的人请帮忙,我现在正是日夜煎熬中,谢谢了!如有知道有关法律条文的请帮忙指明!
参考答案:这张欠条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