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某甲盗伐林木,某乙因与某甲的个人关系,为某甲提供情报。某乙是得不到任何利益的。
盗伐林木罪中规定,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而乙算是吗?个人认为,乙属于此类,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说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乙是清楚甲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不知道是否有此方面的司法解释。有的话给我。希望能给我一个具体的处理办法。
参考答案:该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没有问题的,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司法解释。
很明显,该案中,甲乙两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争议主要在于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相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即可。在本案来说,甲具有盗伐林木的故意,而乙虽然没有占为己有的目的,却有和甲一起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两个人的共同目的都是在于将这些林木占为己有,至于这些林木到底是规甲所有,还是归以所有,是不影响共犯的成立的。共同犯罪是,两个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故意,但是对于其中的某一个行为人来说,并不要求其具有完整的犯意的,只要其明白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就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有犯罪故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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