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辖权问题
某甲为A市的居民,于1998年开始在B市承包茶园。后来由于虫灾,茶园经营困难。于是,2001年某甲向好友某乙借款,某乙住在C市。经双方协商,在D市某乙亲戚家签订了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
借款到期后,某乙经多方催收,某甲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付。某乙可以向哪些或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包括我提的海难救助的管辖的问题,我是想知道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究竟有无冲突?是否可以并存???
参考答案:1、只要没有特别约定管辖,就只能在被告所在地(A市)和合同履行地(C市,除非有相反证据,通常认定贷出款项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海难救助,除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之外(按照海事法院的立案规定,通常都是海事法院管辖的),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补充答复:合同签订地法院的管辖必须是约定才行的,属于约定管辖。你约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