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伤和拳脚打伤有何区别?
在法律上,判决时会有很大不同吧?
我和我们学校和一个学生打架,被他捅了许多刀。
受伤住院情况:
(1)入院后,流血40多分钟,手术近4个小时,住院39天。
(2)左脸缝了14针,左脸刀伤现在仍明显,且有增生,疼痛。
(3)一刀刺到眼皮,且头部靠近眼睛的地方被对方拳头击中,经检查是视网膜震荡伤,黄斑区出血,眼结膜充血。视力下降100度。
(4)胳膊肌肉外翻,如今伤口形成肿块,一直疼痛。上臂有一片皮肤麻木苏痛,医生说上臂皮神经部分死亡。
(5)肚子上有两刀刺入腹内,一刀刺到肝脏,造成肝脏出血。
(6)经武侯分局委托的鼎诚法医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而他说我把他也打成轻伤了,说是脑震荡,颔骨脱位。如果在法院判,我们俩的情况是否他更严重呢?他说如果我敢告他,他就也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怎么办呢?
参考答案:可以参考这个案例——为争一株小树引发的一起刑事案
祝新弟故意伤害案,应东峰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被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06年4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为一株小杉树的归属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用雨伞打被告人,被告人在用锄头柄抵挡中打伤被害人的右肋,造成被害人右肋6—8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为轻伤。2006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7月12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亲属聘请浙东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东峰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2006年7月19日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先用雨伞打被告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只打了一下,犯罪情节较轻。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五、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辩护人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庭审后,法庭当宣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庭人获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