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医疗事故吗?
2006年12月30日因头痛送到了长兴中医院,到医院时间是早上6:40分.当时医生就要求给病人做CT检查.7:00左右我奶奶去做CT,但后来因病情加重,医生说不宜做CT,再回到病房抢救.当8:30再次去做CT检查的时候,却发现CT机坏了,病人再一次中断CT检查.当时我们提出转院,但医院方却让我们等一下.直到8:50CT检查出病人是脑溢血,后转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我们认为是长兴中医院耽搁了抢救时间,医院方因负责任.请问我们如何讨回公道?
参考答案:第一次中止做CT医院没过错。第二次从法律意义严格来讲CT机损坏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就是非人为造成的医院是不会承认担负任何责任的。关键是第三次,院方是处于什么角度阻止你们转院?虽然从医学常识来看,已发脑溢血病人确实不适宜出现大的震动,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正确的。所以从您的简短描述来看,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条文也比较广,如果您决心讨说法的话,建议找个律师咨询一下比较好。
从法律相关条款来看,医院有责任让所有管辖设备保持在良好运作状态,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医院应对设备对患者造成的伤害负一定责任。
所以个人还是建议你去咨询律师,让他告诉您打官司胜算几何;如何做法律取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