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请进!!
我公司私营企业,,三年前向张某私人借款10万,三年内均未预提借款利息,本月还清贷款10万,并且支付了8万的利息,,,就凭着本公司自制的现金付款凭证可作帐吗??这笔8万的财务费用,可抵企业所得税吗?
急!!!
参考答案:你公向张某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一定要属于企业所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率应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三倍,只要手续完备(附借款合同、企业原借款时出具的借款收据、归未完借款时的手续等)可以记入“财务费用”,但不能全额抵扣当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抵扣当年所得税的部分只能是:当年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在税前列支,准予扣除,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以及前二年的借款利息可以在当年列支,但不得在税前汇算清缴时抵扣,还要视作是当年应纳税所得,只有当年的利息并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才能在税前列支,不征企业所得税。因为税收政策规定,属应提而未提的,应视作纳税人放弃权力处理,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提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