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案例分析
假设陈某、李某结婚,婚后有平房8间,有甲、乙、丙三个孩子(甲为长子,乙二儿子,丙为女儿),随后,丙和顾某结婚,与父母(陈某、李某住一起),在1992年丙病故,丙丈夫顾某未再婚,并与女儿顾华一直照顾陈某李某的生活。在此期间,甲也经常回来看父母,但是乙游手好闲,遭到哥哥和父母的斥责,乙一怒之下,,在1993年把陈某杀害,李某伤心,在次日写下遗嘱:乙不孝,平房8间留给甲。7天后,乙也死亡。问:1陈某的继承人有哪些?2假设李某死后,李某的继承人有哪些?3平房8间该如何分割?
我的答案:(1)陈某的继承人有甲,顾某,李某。(2)李某的继承人有甲。
我的答案对不对? 还有第3问应该怎么答?
附:《继承法》节选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等等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等等…
参考答案:1.甲,顾某,顾华,李某
顾某是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顾华是代位继承其母亲的应得份额。
2.李某的继承人是甲,因为他有遗嘱继承。但是他的遗嘱有无效部分,原因是他处分了他人财产。陈某死亡后,并未分割其遗产,所以八间房中,有甲,顾某,顾华,李某的份额。李某的遗嘱中无权处分行为的部分是无效的。
3.陈某死亡时的分割是八间房子一半是李的婚姻共同财产,所以只有一半就是4间是遗产。李某得五间,甲,顾某,顾华各一间。李死后有遗嘱,甲继承其全部房屋,所以最后是甲6间,顾某,顾华各一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