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请解答一下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详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卖1000多元。12岁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8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问:(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为要约邀请。这可以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的定义获知。“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乙的行为是发出要约,但甲没有承诺,所以不构成合同。
3、甲丙之间为买卖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生效。但现在合同已经履行。所以,甲作为善意第三人,但有过错,所以,应该可以退货,但是,需要丙的父母赔偿。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