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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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http://www.cybervega.com/fancy/anthology_of_purga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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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话 洗 冤 集 录
(南宋) 宋 慈 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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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一
一、条 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译文:该验的尸体没有验,初验与复验均同此;或者领受差使后过了两个时辰还不动身;碰到夜晚发案而不计算时辰(此情况也适用于下面一条);或者不亲临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或者不弄清死者的死亡原因;或死亡原因确定得很不恰当,如把非正常死亡定为病死,把头部伤定为两肋伤等。诸如此类,均以违反制度论处。因为验尸错误导致定罪出现差错,此类违法不能按自首检举情节从轻发落。情况复杂、没有弄清楚而下不合适的定论,处以杖刑一百。衙门中的官吏、差役均按同罪论处。
cyberwar议论:真佩服古人的较真劲!如此看来,不是老祖宗不如外国人,实在是我们后人辱没了老祖宗。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佑详定。
译文:凡领命验尸的人员,若不顾事实谎称尸体日久腐烂、因此而不验尸的,以尸体该验而未验罪论处。淳佑〈南宋年号〉年间制订的条令中对此有详细规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译文:凡验尸,从报到时间算起过了两个时辰还不报官的;报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接报官员违法隐瞒验尸情况的;或者牒文送到后该领命而未领命的;对尸体做初验复验的官吏、衙门办事人员,见面时互相议论、泄露验尸情况的,以上情形每个人处以杖刑一百的惩罚。验尸完毕,当天之内没有报告上级的,处罚与此相同。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译文:各县承接别处的官司报官验尸,如果有验尸官在而谎称没有;如果没有验尸官而又不具实通报;或者探知牒文到来时,找客观原因说验尸官告假不在岗。凡此情形,均以违反制度论处。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译文:在验尸过程中的所有办事人员,凡有收取财物的,一律按衙门中的差人犯法论处。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译文:凡初验、复验尸体需要派官员去时,不能派与死者有亲缘及仇怨关系的人去,以免妨碍案情调查。
cyberwar议论:好!!!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译文:在官员任职机构里,如果其中有任满待升迁封赏的,不得派这样的人去公干,应该派负责验尸的官吏去办理差事。
cyberwar议论:从这一条中可看出宋代司法制度设计上的用心良苦。一个任满待升迁封赏的人,好不容易在任上熬到了头,此时此刻,显然内心最盼望的就是平平安安、早日荣升,千万不要出什么差错,以免影响了仕途前程。一旦有了这个私心作祟,在办理案子时,若遇到案情重大、干系复杂的情况,就很难指望这样的人不畏权势、秉公执法了。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译文:验尸的差使,州由主管州级刑狱的官员司理参军负责,如果囚犯就是州院或司理院的人,(考虑到职事回避制度)则本院囚犯的案子要派另一院的官员去验尸;如果州级审判机构只有司理院一家,则可由司理院办理。县里的验尸由县尉负责,如果县尉一职空缺,则依次派县簿、县丞去,县丞不能跑到本县以外去验尸。如果这些官员都缺员,则由县令亲自去。如果验尸的位置超出了县界十里,或者是到本县以外去验明本县的囚犯,则要发公文通知最近的那个县,而相临各县均要向州禀报。需要复验的案子,要在派初验官的当天,发公文申请上司派遣办差官员。要求发公文通知最近的县而百里之内没有县的,可以把公文就近上报巡检或都巡检。属于县内复验应该只报本县官员、而一县之中又只有一位县官,并且县官又正外出巡捕不在家里,则按上述办法,把公文就近上报巡检或都巡检。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译文:凡所有当职官员出城验尸,县里要派差役中的手力五人跟随听候差遣。
cyberwar议论:监当官是宋代的一个官职,负责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等事务。但这里的诸监当官不是指监当官这一官职,而是指执行验尸任务的当职官员。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译文:碰到将死之人,如果没有为他(她)服丧送终的亲人在身旁,另外囚犯受责已过十日行将断气、或在押送途中将死的囚犯,也与此情况相同。都要派官验尸。向死者家中的人力、女使等奴婢提取口供,要派官府里的公人办理。囚犯死亡以及非正常死亡的人,尸体检验后还要进行复验。验尸完毕,即代为死者办理安葬事宜。办理时要派人在场监督。若有死者亲戚为其收尸安葬,则可交其办理。如果知道死者有亲戚在别的地方,要负责通知到他们。
cyberwar议论:认真负责,可敬可佩,好!不久前读报看到,四川某地出了这样一件事,路上发现倒毙的流浪老人,有关部门居然不按规定将其停留适当时间并发布通告,就匆匆将其交由殡仪馆收尸火化,结果后来死者的亲人知道后闹上公堂,后事不知了了。对比一下老祖宗,我们的有关部门愧也不愧?是不是该按老祖宗的做法,把一干相关人等统统扒下裤子,打他个100大板?这办法虽然看上去有点不人道,可绝对是个能杜绝玩忽职守的好办法!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译文:凡是需要复验尸体,属于州管辖地界的,则向该州申报派官验尸;若尸体属于某县管辖范围,则在接到验尸公文时,要发牒申报离尸体最近的那个县。在牒文中不能透露尸体的死亡原因。如果需要申报的其它县离本县远在百里以上,则只需向本县官申报复验。如果本县只有一名县官,则要向相关县发牒文申报复验。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译文:凡是请官验尸,不能跨过黄河及江、湖的,这里的江河指的是没有桥梁可通的,湖指的是涨水无法渡过去的;还有申报到只有一名县官的县的。这类情况县里接到申报牒文后,即可申报到州里,由州派官员去验尸。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译文:凡是验尸,应当申报最近的县但却报到较远的县时,接到公文的县也要受理并派官验尸,验尸完毕,再把情况向上司报告。
cyberwar议论:不推诿,不踢皮球,只要是老百姓找上门的,份外事也是份内事,好!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译文:凡遇到尸体需发公文到邻县请官检验或复验的,碰到要请的官员又在别的县,而且远在百里之外,或者所请官员因病告假(不影响本职工作的除外)。无官可请的情况,受理公文的县要在当天写明原因、因病告假的要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向本州及提点刑狱司申报,并且要通报原公文发送部门,然后再发牒文到应派官的各个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译文:所有尸体初验、复验的表格,由提点刑狱司按规定格式印制。初验、复验的表格每式三份,以《千字文》作为编排顺序的代号,下发到各州县。每逢检验时,就以这三份表格先从州县开始填好,再交给验尸官。验尸完毕,把检验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到表格中去。然后三份表格,一份上报州县,一份交给受害人的亲属(若没有亲属就将这份表格交回本司),第三份具明日期时间,用加急快递直接上报本司审查。三次以上的复验,也与此相同。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译文:凡是病死应当验尸的人(囚禁及押送中的人不含在内),若与死者住在一起的缌麻服以上的亲人、或未与死者住在一起而与死者是大功服(注:五服之一,亲缘关系比缌麻服更亲)以上的亲戚到死者住地,希望免去验尸的,可以免去。若死者是僧人道人且有家属在,或是道童、行者且死前有师傅在身旁,而寺庙、道观的主持人又能保证病亡没有其它的原因,也可以免去验尸。若死的僧人道人没有亲属,但有寺庙、道观主持及众僧人道人担保无非正常死因,验尸也可以免去。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译文:凡是官员因病死亡,这指的是未在服刑及押送期间的,若是死者去世前有详细的口头交代;或官员是因得急病而死,而所住的地方有寺庙道观主持、或者店铺以及邻居等与死者有关系的人作保,确保死者不是非正常死亡,经司法官审查后,可以免检尸体。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译文:县令、县丞、县主薄虽然当差应该外出,也必须留一位官员在县里主事。如果县里缺员,则由州郡派官员临时代理县里事务。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译文:凡是处理违反制度的人员,不能按过失罪论处。《刑统·制》上有规定:“奉命行事而违反制度的,处以徒刑二年,若不是故意违反制度而只是因理解命令错误而造成的违背,处以杖刑一百的处罚。”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译文:主管官吏贪赃枉法、收受财物达二十匹,没有俸禄的收受财物达二十五匹,处以绞刑。如果罪行只达到流放等级,以及未枉法而受贿达五十匹,发配在本城里做苦役。
cyberwar议论:规则不可谓不细,处罚不可谓不重,剩下的就是如何落实。比较而言,宋代吏治还算清明,社会也较开明进步,腐败也较后来的明清要轻许多,识见也胜过后来的明清两朝良多(元朝就不用提了)。若非外族强横、朝廷懦弱、军备不振,又何至于使中国社会倒退迟滞达数百年之久?真是可悲可叹!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译文:凡是自己服毒、或是给别人服毒而诬告他人下毒的,如果罪行够不上死罪,刺配到千里之外做苦役。如果服毒的人已死,有人知情而又诬告别人,谁都可以把他抓来见官,并且发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译文:某人因病死亡,若是其缌麻服以上的亲人,以别的原因诬告他人,例如说成是殴打致死、使官府信以为真经检验又发现不是,按照诬告法论处。此类犯法不受特权官荫庇护,不能减罪从轻发落。若是缌麻服以上的亲人,因亲人病故自相诬告;还有男女佣人因病死亡,其亲人以别的原因诬告主人家,这些情况也按同法治罪。尊者诬告卑者、长者诬告幼小,能否靠特权官荫来赎罪减罪,均按此法的规定办理。
cyberwar议论:任何人犯法都不能因功勋因官爵因财富受到庇护,这大约就是法治建设者们梦寐以求的最高境界吧。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译文:因谎称有病、谎报死伤,使检验者得出与实情不符的报告,检验人员要比照该欺诈罪低一等的罪行进行处罚。如果把真病、死伤检验成假病及与死伤不符的,按“故入人罪”(故意把无罪弄成有罪、把轻罪弄成重罪的罪行)处罚。《刑统·议》上说:“上面一条谎称有病的处杖刑一百;检验不符合实情的比照欺诈罪论处,处罚时减一等,只打九十板。”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译文:尸体已经检验确定了身份,但又把尸体妄称成他人的尸体,以此告官、使官府信以为真而办案的,按诬告法的规定论处。若是有死者的亲人见了死者后不据实指认,处以杖刑八十。被诬告的人因关押而死亡,诬告者罪加三等。如果官府妄审乱审,按“入人罪法”(注:把无罪审成有罪、把轻罪审成重罪的罪行)处罚。
cyberwar议论:有意思。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译文:《刑统·疏》上规定:“用‘他物’殴打人的,处以杖刑六十。只要有出血就算受伤。‘他物’是指除了手脚以外的所有物品,而刀枪,只要伤人时没有用锋刃,也算‘他物’。”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译文:《申明刑统》上规定:“用靴或鞋踢人造成受伤,由官府来验定伤害程度:若是靴或鞋很坚硬,就算作是‘他物’,若靴或鞋比较软,就比较难按‘他物’伤害案来进行处理。”
cyberwar议论:看了上面这两条,不禁为宋人制订法律细则的仔细而感叹。不过这里似乎也有一点疏漏:就是练过武的人,哪怕赤脚不穿鞋,一旦踢起人来,也是会要人命的。不知宋代官府碰到这样的情形,该以伤情轻重还是以什么靴或鞋的坚硬程度来作判断的尺度?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译文:因殴打伤害他人需要担责的日期,手足伤人为十日,用“他物”伤人为二十日,用刀、开水、火伤人的为三十日,伤人肢体及骨头的为五十日。如果在担责期限内受害人死亡,则伤人者要按杀人罪论处。用牙咬伤人的,按他物伤人法论处。在担责期限内受害人(妇女)出现了堕胎,那么担责期限要延长三十天,不过与前面的担责期限加在一起总共不能超过五十天。在担责期限以外或虽在担责期限内,但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对伤人者仍按本殴伤法论处。这里所说的其他原因,是指受害人又得了别的病而死亡。举例来说,某人头部被打伤,邪风从头部伤口进入了体内,因此而致死,这类情况对伤人者就依然要按杀人罪论处。如果该受伤者后来死亡不是因头部伤口受邪风侵袭而死,而是因为得了别的病症,那么对伤人者就只能按殴伤法论处。
cyberwar议论:这一条比上面一条要细致周密得多,尽管对妇女尤其是孕妇的保护还显得很不够。看了这样细致的法规,不免让人产生遐想:宋代的老百姓对于打官司一定是很认真也很不惧怕的,而且打官司的成本估计也很低,否则不会制订出这么详尽的法律细则(司法上宋从唐制,唐代估计也是这样)。而如今打官司的成本却高得令人咋舌!法律是民众寻求公平公正的最后一线希望,是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之根本,万万不可轻视和大意啊。另外,上面这段原文中似乎有点小差错,而查《唐律疏议》中的相同法规发现二者文字几乎完全一致,显然宋律是遵从唐律一路延续下来的,于是兹从《唐律疏议》订正。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译文:乾道六年,尚书省发布告示说:“各州县的检验官,都必须派文官去,如果官员有缺员,复验官才能派武官去。○敕令所审核裁定:“检验官依法应当派遣文官。若是边远小县,确实缺少文臣,复验官勉强可以派识字的武官。现在对此强调申明一下。”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译文: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皇帝发布敕令:“有大臣启奏说:‘在案件检验中,不确定要害致命的原因,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检验失实,却通过自首就可以免受处罚。恳请圣上颁发诏旨给刑部,认真审核这一法规,并发布告示要求严格遵照执行。’刑部和大理寺的正副长官经详细讨论后得出结论:‘因检验不当而自首的处罚,自有现行条法进行约束,而现在检验失实,却仍通过自首就可以免责,这显然有失公允。现重新审核如下:若检验官检验结果有不实或失当,不允许用自首来逃避惩罚。其他情况仍然按照旧法规施行。圣旨到后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