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已经做账了,电话费发票十一月才收到,那费用做到十一月里?还是补到十月?
这是一个小问题,但也是财务工作者经常碰到的问题,从两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
1、会计制度
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看,属于10月份的费用当然要做到10月份里,这是原则,但这样财务工作者工作起来很可能会感到很为难,不要紧,重要性原则规定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如果电话费金额不是很大,那就做到11月份,如果你单位的主要成本费用是电话费那就不行,这条原则是为我们会计工作者的身体健康作想的。
2、税收制度
电话费主要是影响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所得税是按年作为纳税周期进行结算的,因此不存在什么问题,尽管做到11月份。